國家行政「兆元投資國家發展方案」法規調適成果

「兆元投資國家發展方案」法規調適成果

一、  建立公私協力法規調適創新機制

(一)    院層級推動機制:本方案由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進專案會議下設之法規調適小組及促參工作小組負責落實推動,由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共同參與小組運作。
(二)    法規鬆綁採部會主動檢視與民間業者提案,雙管齊下:國發會透過法規調適平臺之運作,協調行政院各部會主動檢視具鬆綁可能之法規並定期函報成果,同時透過金融總會、私募股權公會等公協會協助,廣泛蒐集民間建言。自兆元方案113年12月正式啟動迄今,部會主動檢視計30案、民間提案計42案。

二、  法規鬆綁成果展現公私協力成效卓著

法規調適小組運作迄今,除已修正相關程序,簡化行政流程外,在公私協力下,已完成43項法規鬆綁。

(一)    擴增保險業資金投資範疇

  1. 基礎建設納入保險業可投資範疇,並設立單一窗口受理認定事宜:本會於114年9月22日訂定「基礎建設認定原則及機制」,並設立單一窗口受理民間提案。金管會於同年10月28日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下稱專案運用辦法),允許保險業直接或透過私募股權基金(PE)及創業投資事業(VC)投資基礎建設,並於115年2月5日公布投資基礎建設所適用10.18%之RBC風險係數。
  2. 擴大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建設範圍:金管會於114年3月26日發布令釋,釋示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投資範圍包括依促參法或其他法令辦理之公共投資案,並擴大保險業可投資之PE類型,納入促參公共建設、社會褔利事業,以及ESG永續標的。此外,114年10月28日修正專案運用辦法,增加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彈性,專案運用投資上限由資金10%提高至15%,增加兆元量能。
  3. 放寬保險業投資社會福利事業:保險業投資長照機構、醫療、育幼、養老等社會福利事業,不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亦得為社團法人或其他組織。另一方面,金管會114年10月27日發布令釋放寬保險業投資健康福祉事業,包括:健檢中心、健康管理顧問、藥局通路、健康醫療大數據分析等,引導保險資金由多元管道投入社會福利事業。

(二)    增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誘因

  1. 鼓勵保險業透過私募股權基金(PE)及創業投資事業(VC)間接投資公共建設,協助民間資金公建投資管理:調降保險業透過PE及VC 100%投資公共建設的RBC風險係數至1.28%。另於115年2月5日公告敘明PE、VC投資公共建設、社會福利事業之金額達80%以上者,保險業可適用1.28%之RBC風險係數。
  2.  策略性產業適用公共建設投資優惠:各主管機關主動函釋具公共建設屬性之策略性產業,舉如:數發部主動函釋保險業如投資該供公眾使用,且非供特定企業使用之AI算力中心及相關服務,屬於配合政策之公共投資,其他包括:節能服務產業(ESCO)或設施、電力交易平台輔助服務之表後儲能專案計畫、電動車充電樁、台北港物流中心等皆已作成函釋,可提高保險業投資限額至45%,並適用公共建設之RBC風險係數1.28%,增進投資誘因。
  3. 拓增重大公共建設適用租稅優惠範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新增影視音設施、綠能設施及數位建設等公共建設類別;增訂住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的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並將公費安置床位比率由30%調降至15%,降低長照列入重大公建門檻。在數位建設部分,研擬將AI算力中心納入重大公共建設範圍,預計於本(115)年底前完成,未來民間投資相關標的,可享受5年免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租稅優惠。

(三)    排除保險業投融資管理限制:保險業配合政策投資公共建設,得排除適用資貸背保準則,且如透過設立特殊目的公司(SPV)持有公共建設標的,該SPV如無實質營運活動,保險業得免依相關內稽內控規定辦理,降低管理成本。另考量公共建設領域專業人才不易尋覓,調整放寬保險公司派任子公司獨董限制,利於運用公建專業人才。

三、  成立投資國家建設單一平台,聚焦數位及綠能策略性產業,優化民間資金參與之投融資條件
展望本年,本會將成立國家建設單一平台,整合促參、法規調適、基礎建設認定、政府永續債等跨部會資源;同時,針對與國家發展攸關的數位與綠能策略性產業,自AI新十大建設、五大信賴產業等國家重要產業發展政策中,主動盤點函釋具公建屬性標得,並增加法規調適鬆綁力道,積極拓增促參案源,跨部會專案推動創新促參模式,公私協力,創建經濟成長新活水。
 
聯絡人:法制協調處吳副處長欣玲
辦公室電話:02-2316-5300分機5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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