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詢問本身為公職人員,財產因職務關係辦理自益信託,該房地原本就是他本人與家人設籍居住使用,是否需要重新申請適用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用優惠稅率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房地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可免經申請繼續適用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優惠。另信託關係消滅,辦理信託塗銷登記時,亦同。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