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今(10)日媒體報導苗栗縣後龍國中操場徵收卡關,體育署聲明如下:
一、縣市所屬中小學之興辦及管理屬地方自治事項,本案係屬苗栗縣府所屬學校,應由縣府本權責予以補助。惟受限各地方財政不一及特殊需求,爰中央在盤點整體財政狀況下,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補助。
二、立法院陳超明委員曾於今(114)年4月14日辦理後龍國中跑道案會勘,
本署現場提出說明:
(一)因苗栗縣政府同時申請籃球場,不符合本署規定,本署函請縣府應擇一案申請,惟後續苗栗縣府於5月16日方選擇申請跑道。
(二)規劃環形跑道範圍內有一排樹木,會勘時已要求應先完成移樹前置作業,以免如經核定補助而無法執行工程。
三、經今日電洽苗栗縣政府教育處,表示移樹作業經費雖已由縣府補助30萬元辦理招標作業,惟預計最快7月底方可完成移樹。
四、另,媒體標題「苗栗縣後龍國中操場徵收卡關」敘述,與實際行政作業不符,一併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