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新聞台北市115年病假、育嬰、家庭照顧假新制上路,雇主需及早因應

115年病假、育嬰、家庭照顧假新制上路,雇主需及早因應

  自115年1月1日起,與勞工請假權益密切相關的三項規定修正將正式生效,涵蓋「普通傷病假」、「家庭照顧假」與「育嬰留職停薪」等,臺北市勞動局局長王秋冬表示,本次針對病假、育嬰留停及家庭照顧假的法規修正,是因應社會變遷、積極落實工作與生活平衡的具體行動。呼籲臺北市的雇主遵循新修法規,主動調整內部管理制度,共同營造優質職場文化。

  以下為請假新修正規定,請雇主務必遵守:

  1.普通傷病假保障增加:勞工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者,雇主不得因此給予不利之處分;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假日數」依比例計算。

  2.家庭照顧假更靈活: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均可請假,且可以選擇以「時」作為請假單位。

  3.育嬰留停更彈性:勞工可以「日」作為請假單位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最多得請30日;原則需於5日前提出,但因突發況(如:子女生病、停托、停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時,得於1日前提出。

  王局長強調,自115年1月1日新法施行後,新修請假規定勢必為勞動檢查的重點項目。若經查核發現事業單位未依法給假,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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