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教育教育部說明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處分校產清償債務完成清算非為圖利他人

教育部說明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處分校產清償債務完成清算非為圖利他人

針對亞太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暨監察人全體總辭抗議案,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學校已無可用資金,清償教職員欠薪、發放慰助金及目前行政人員薪資等均由退場基金墊付:

亞太學校財團法人所設亞太創意技術學院因財務狀況不佳,自107學年度停招、108學年度停辦,本部於111年7月28日核定解散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下稱亞太法人),清算作業迄今已逾3年仍未能完成。因法人有逾新臺幣(以下同)8,000萬元債務、無自有資金,且因未能完成清算程序,債務持續累積,須由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持續墊付亞太法人包含清償教職員薪資、發放教職員退休慰助金及公保超額年金,以及目前所需校園維護、留守人員人事等相關費用,協助亞太法人持續繼續運作。

二、教育部已多次洽詢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承接校地,惟無機關有意承接,透過公開標售無圖利特定人之可能:

考量私立學校停辦時多有負債,需清償債務(處分校產)方可完成清算作業,本部於學校退場時協助函詢中央機關、學校所在地方政府是否有承接意願,並辦理現勘作業。倘有機關願意承接退場學校校地,由行政院召開跨部會會議確認歸屬。目前已有6所退場大專校院(共計9校區)有承接機關,並陸續辦理價購及承接作業,如:中州科技大學由內政部承接後辦理民防訓練中心、大同技術學院太保校區由嘉義縣政府承接並規劃研發中心及教學使用、永達技術學院仁武校區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承接並設置科技產業園區,另有東方設計大學由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承接,設置產學合作園區。

亞太校地經教育部多次媒合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是否有意承接,因校地部分面積具私人產權爭議,及先天條件不佳(面積小、順向坡等)等因素,故無政府機關表達承接意願。在此情況下,教育部僅能請亞太法人依據私立學校法49條規定處分校產,清償債務之後,將剩餘款項歸公。以價值超過1億元標的為例,須由法人先行委託3間專業團隊就處分標的進行鑑價,並將鑑價報告函報教育部,由教育部核定處分價金之底價,並要求法人採公開標售方式,以價高者得標,故無圖利特定人之可能。

三、退場基金自112年起持續協助法人所需經費,惟清算無實際進度,依退場基金管理會決議無法再予撥款:

亞太法人共向退場基金申請2次墊付,112至114年間墊付約4,330萬元,協助法人解決清償教職員薪資、發放退休慰助金及公保超額年金、支應校園安全維護及人事費用等。第1次墊付已全數撥付,第2次墊付依據退場基金管理委員會113年9月24日會議決議,同意墊付113年8月至114年7月清算所需費用約402萬元時,法人應完成董事會/清算人會議決議處分校產並專案報部後,始得同意撥付。期間考量亞太法人於114年6月表達有國立學校願意承接,故本部已先撥付第1期款約160萬元,協助法人進行清算作業。惟迄今無機關願意承接,法人亦未有處分校產作為。本部依上開會議決議,無法撥付第2期款項,已多次請亞太法人進行處分校產作業,以利退場基金撥付款項。

四、處分校地清償債務,並將剩餘現金捐贈公家,才能完成清算程序:

教育部在此澄清,教育部請亞太法人依據私立學校法處分校產,實因經教育部徵詢無政府機關或學校有意承接該校地,且亞太法人債務持續增加,目前因學校長久閒置成為治安死角,在併同考量公共安全之現況下,僅能透過處分校產,並將清償債務後之價金捐贈政府機關等單位,以完成法人清算程序及校產歸公,屬現實上完成法人清算之唯一途徑。

五、教育部將儘速尋求合適人選完成清算作業:

教育部目前尚未接獲清算人正式提交之請辭文件,倘收到相關文件,將儘速依據私立學校法第 73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新選任清算人,以使亞太法人得以順利清算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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