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新聞台北市文山區萬寧街住家放狗咬傷遛狗民眾及犬隻,動保處已加重處罰

文山區萬寧街住家放狗咬傷遛狗民眾及犬隻,動保處已加重處罰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日前接獲民眾通報表示115年1月8日晚間在文山區萬寧街遛狗行經某社區的1樓住家發生犬隻衝出至道路,並攻擊路過的犬隻及民眾,造成人犬受傷送醫。動保處連日調閱鄰近監視器畫面,並完成調查,確認住戶未善盡犬隻飼養及管理責任是主要原因,且該住戶曾因2次讓犬隻在公共場域未繫牽繩或適當防護措施而遭動保處裁罰,住戶仍不思悔改,動保處已再依違反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裁罰最重1萬元罰鍰,並將犬隻列為具攻擊性寵物。

動保處表示,飼主常因居家防護未完善,例如大門未關好,造成狗狗遇到陌生動物而出現叫囂或撲咬行為,或衝出家門發生交通意外,飼主往往無法第一時間制止牠們,導致其他人或動物受傷,甚至造成狗狗車禍死亡。臺北市文山區萬寧街社區住戶家裡飼養有5隻犬隻,更應強化住家門禁防護,避免犬隻跑到公共場域或道路,鄰居更表示該戶所飼養犬隻已多次無防護跑出住家,這次發生攻擊路過行人及其犬隻,雖然住戶立即跑出來阻止,但仍造成嚴重的人犬傷害。動保處對於住戶管領犬隻防護不足而違規傷人犬,動保處已於115年2月2日,重罰1萬元,並已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列入攻擊性寵物,要求飼主加強犬隻外出防護。

    動保處補充,依照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寵物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使用鍊繩、箱籠或採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若違反第10條法規將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另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如被列為攻擊性犬隻應依照農業部公告規定,出入公共場所應由成年人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牽繩牽引並同時配戴寵物口罩,或是裝載於金屬製堅固箱籠內。飼養攻擊性犬隻的飼主更應注意規定,妥善照顧犬隻,以維護社會大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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