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稅務局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以下稱視為農地列管案件),自112年9月起至10月底止開始進行有無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清查作業。
稅務局說明,所謂視為農地列管案件,係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或是「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並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得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於土地移轉時申請視為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曾核准視為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現任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期間內,經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但事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縱使檢附「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民眾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金門縣稅務局提醒民眾,上述土地未作農業使用的違規情形,如配偶間相互贈與,持有期間必須合併計算,請民眾特別注意。
民眾若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疑問,歡迎撥打082-325197#203、208、210,洽詢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