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2項規定,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機車未两段式左轉),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另警察局進一步說明,本市建置科技執法系統,係依據碰撞構圖研析肇事因素後,再研議設置科技執法違規項目,主要在防制交通事故發生,並非以取締違規為目的;因此,就建置路口交通事故發生比較,113年1月至6月計發生114件,較去年同期發生137件減少23件(-16.8%);且經分析肇事型態亦己大幅改善;顯見用路人行經有科技執法路口較能遵守交通安全規則。
警察局局長沈炳信表示,提供友善行人空間及用路人行車安全順暢,是大家共同的目標,無論路口是否設置科技執法設備,行近各交岔路口時應確實減速慢行,尤其無號誌路口更應注意「停」、「讓」標誌,不超速、不闖紅燈、不違規停車,共同維護安全用路環境,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避免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危害,共同營造「全齡共享,世代宜居」的安全幸福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