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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新聞台北市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最高受罰30萬

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最高受罰30萬

  為保障勞工退休權益,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按月為具有舊制年資之勞工提撥退休準備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長王秋冬提醒,雇主若未依規定提撥,將依同條例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將按月連續處罰,並公開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自1984年7月30日《勞動基準法》施行,並於1986年11月1日依據第53至58條施行舊制勞退,2005年7月1日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推動新制後,多數勞工改選新制。然而,部分事業單位誤以為勞工改選新制後,僅需提繳新制6%退休金,忽略舊制年資仍須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

  王秋冬指出,依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勞工於新制施行前之舊制年資應予保留。因此,無論勞工是否改選新制,只要尚有舊制年資,雇主皆須依規定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新、舊制年資分別計算,並無重複提繳問題。

  勞動局長王秋冬呼籲雇主務必遵守法令,按月足額提撥新、舊制退休金,以免受罰。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台北市1999市民熱線轉勞動局勞資關係科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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