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114年6月19日公告「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修正案,旨在配合預計於115年施行之「長照十年計畫3.0」政策,本次修法除擴大服務對象、優化服務內容,提升長照服務可近性與品質外,更考量到配合法規修正,相關長期照顧服務資訊系統及相關服務整備需要規劃及作業時間,因此,多項重要調整將會分階段實施,以確保新政策上路時,民眾能享有更順暢便捷的長照服務。
本次修正案之修正重點及施行日期說明如下:
一、自1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放寬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被照顧者家庭於原核定額度下適用社區式照顧服務:鑑於日間照顧及家庭托顧服務屬一對多社區照顧服務模式,有助長照個案透過社會參與減輕或延緩失能(智)狀況,爰放寬此類長照個案可在原核定額度下使用日間照顧及家庭托顧服務。
(二)擴大社區式交通接送(BD03)服務範圍及給付額度:為提升長照個案社區參與之便利性,擴大社區交通接送服務之適用範圍,納入身心障礙日間照顧服務(含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據點、身心障礙者托顧家庭及提供日間照顧服務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並提高給付額度一般區每趟自新臺幣(以下同)100元提升至115元;原鄉、離島每趟自120元提升至138元。
(三)調高營養照護服務(CB01)給付額度:檢討相關執行成效及成本分析,針對有營養照護需求的長照個案,調整服務次數及給付額度,自4次1組合4,000元,調整為3次1組合4,500元。
(四)調整居家喘息服務(GA09)內容:考量喘息服務時間之工作內容,實務上應符合家庭照顧者及被照顧者之需求與服務單位議定服務內容;又陪同運動不應只侷限於家中,在安全情況下得陪同至居家以外地點,爰調整居家喘息服務(GA09)之照顧組合內容說明,以確保服務項目定義明確,更貼近民眾需求。
二、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為提供更全面普及的長照服務,本次修法將擴大長照給付對象,針對年輕型失智症者及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對象提供更適切的照顧支持,本次修法旨在減輕家庭照顧者的負擔,並延緩失智失能狀況,且未滿50歲的年輕型失智症者或發生意外時正值中壯年的失能者,其對社會與家庭影響甚鉅,若能及早獲得長照服務,將有助於延緩病程進展。根據統計,30歲至64歲失智症盛行率為1.19‰,其中部分個案合併失能確實有接受長照服務的必要。因此,配合「長照十年計畫3.0」政策,本次修法特別放寬未滿五十歲失智症且失能者的申請資格,期能及早介入提供協助。
三、自115年7月1日起施行:為滿足失能者新興照顧需求,新增智慧科技輔具,每3年6萬元的額度可用於租賃5大面向智慧科技租賃輔具項目(含移位、移動、沐浴排泄、居家照顧床、安全看視),提升失能者的自主生活能力並減輕照顧負擔,並參考日本輔具租賃制度,未來民眾可以依據照顧需求及身體狀況變化隨時更換租賃適切輔具,鼓勵運用科技提升長照品質。
衛生福利部將持續關注長照服務之發展趨勢與民眾需求,並定期檢討及修訂相關法規,以建構更完善的長期照顧服務體系,落實在地老化之目標。
衛生福利部鼓勵符合長照服務申請資格民眾,可向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或撥打1966長照服務專線洽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