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上午6時50分左右,於新北市三重區光復路二段行駛中民眾,在路口行車紀錄器記錄到一輛車左轉輾壓遊蕩犬兩次。熱心民眾隨即將影片上傳至社群媒體Threads。影片曝光後引發社群熱議,新北市政府動保處火速介入調查,整日巡查後總算在附近工廠尋獲傷犬,所幸狗能行走尚無大礙,飼主已配合動保處要求,送醫檢查避免有內出血或其他傷害;另外在警察局三重分局協助下,很快找到肇事車主,駕駛人表示,知道壓到東西但沒看到狗,有回去尋找但沒看到傷狗。動保處表示。依據動物保護法、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駕駛人過失傷害行為,最高可裁罰17萬5, 000元罰鍰,另外飼主沒有善盡管控犬隻也將依據動保法處分,最高可裁罰1萬,5000元罰鍰。
在新北市警察局三重分局協助下,查獲肇事車號及駕駛人資料,駕駛人表示當下忙著處理事情,沒注意到車下有狗,知道壓到東西但迴轉後並沒看到受傷的狗,當天事發後也有再去現場找,但沒看到狗,他表示願意負擔動物醫療費用。
駕駛人造成動物受傷而未送醫,已違反依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使動物受傷之行為人,應盡速將動物送醫治療,違者依同條例第18條第1款,處新臺幣3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另遊蕩犬隻遭二次車輪輾過致受傷,依據動物保護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者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可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以下罰鍰。
動保處接獲通報第一時間立即派員至現場巡找犬隻,整天尋覓終於在附近廠區找到傷狗,發現傷狗是廠家飼養,經檢視犬隻狗走路尚無礙外觀有皮肉傷,仍要求飼主應盡速送醫檢查避免有內出血或其他傷害,飼主未管控飼犬讓犬隻獨自外出,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違者依同法第31條第1項第9款規定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所幸犬隻尚無大礙,否則若因犬隻在外造成車禍,將會造成無法彌補之遺憾。
新北市動保處呼籲,民眾駕駛車輛應須隨時注意車旁狀況,若感覺有撞壓物品應隨即下車巡視,一旦誤傷犬隻也應及時協助就醫,別讓悲劇重演造成憾事發生。另外飼主應謹慎注意寵物出外安全,避免因疏忽導致動物獨自外出造成受傷或違法,飼犬外出應以鏈繩管控犬隻避免造成交通意外,是每位飼主最基本的責任!
資料詳洽: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謝侑達秘書 電話2959-6353分機302 手機09287781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