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處為因應114年12月27日宜蘭外海發生規模七(臺北市震度達4級)地震,針對目前臺北市轄內在建建照工程,已於第一時間要求於地震前7日內(114年12月20日《含》)有澆置混凝土樓層(含連續壁單元)之施工(共計150建照工程工地),應於地震後1個月內委託鑑定單完成安全鑑定。
鑑於劇烈地震產生之震動,可能對混凝土構件產生龜裂、剝落或鋼筋握裹力不足等潛在質變,致未能符合原設計需求強度,將嚴重影響構造物安全,故本市地震震度達四級以上之施工中建築物,於地震前7日內有澆置混凝土行為者,應針對該澆置樓層(含連續壁單元)結構安全委託鑑定單位進行鑑定,以確保建築物結構安全。
建管處處長虞積學已要求,相關工地立即委託鑑定單位進行結構安全鑑定,並於114年1月27日前將鑑定報告送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備查;逾期未完成者,將視同有公共安全疑慮,依建築法第58條規定,勒令工程停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