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轄區公所登記有案之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若承租人死亡應辦理租約變更登記,由現耕繼承人檢具繼承系統表、繼承人現耕切結書、非現耕繼承人繼承權拋棄證明文件、繼承人印鑑證明、承租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各1份,會同出租人或單獨向公所申辦耕地三七五租約變更登記。
依《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相關規定,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如不幸死亡,其繼承人應依法辦理租約變更,以承接承租人權利義務,確保租約效力之延續。為保障地主及承租人雙方合法權益,並避免因未及時辦理繼承而產生爭議,呼籲民眾務必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如有相關疑問,請與本府地政處地權科037-559135洽詢。